在現在社會,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guī)章或準則。到底應如何擬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教師申訴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為體現依法治校、以人為本的學校教育理念,規(guī)范教師職業(yè)道德,進一步端正師德師風,針對學校和教師不當的教育、管理、侵權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學德育教育大綱等確定的學生維權范圍。特制定“學生申訴制度”。
一、學校和教師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重學生的發(fā)展權,保障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權”,學生有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尊重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主體地位,尊重學生平等的學習權利,不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及侮辱、歧視學生。
二、學生在參加學校各項活動中,學校和教師要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個性、特長,尊重學生在學校期間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保護學生個人發(fā)表見解的權利。
三、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有“獲得資助權”,有依規(guī)定獲得優(yōu)秀獎學金和貧困學生助學金的權利。
四、學生有學業(yè)成績和品行獲得公正評價的權利。學業(yè)成績評價是對學生的學習水平、知識能力所作的評價,(包括考試成績和對學習能力、知識結構的評述等)。品行評價是對學生在學習期間的思想品德、行為習慣、學習態(tài)度、勞動表現等所作的綜合評價。
五、學生在完成規(guī)定學業(yè)后,有權獲得相應的學業(yè)證書。
六、學校和教師要保護學生個人隱私的權利,保護學生的健康權,保護學生的榮譽權,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七、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學生申訴。學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學生申訴事項。
八、學生對學校和教師做出的某種不當行為不服,認為侵犯其上述某項權利的,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九、學校為維護教學秩序和良好的教育環(huán)境,也是為了維護學生的權益,有權對違反校紀校規(guī)的學生予以處分。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認為處分失實或者失當的,可向學校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學生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5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并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十一、申訴學生對學生申訴委員會做出的申訴復查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15日內,向上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
第一條為依法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yǎng)和業(yè)務素質的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章第七條及教育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相關條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蚱渌藛T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1.認為學校侵占、克扣、挪用自己工資的;
2.認為學?;蚱渌藛T有侮辱自己人格尊嚴等行為的;
3.認為自己榮譽權、名譽權、隱私權受到侵犯的;
4.認為其人身權,或其他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
第三條校長辦公會是受理校內教師申訴的機構,其設立必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條校長辦公會由學校領導,各處室主任、工會主席等組成,成員一般6~10名,辦公會主任由校長擔任。
第五條教師或其近親屬在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30天內向校長辦公會提出申訴(法津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申訴申請書要寫明申訴人自然狀況,被申訴的事實、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等,申請書一式三份。
第六條校長辦公會在接到申訴申請書5日內做出是否處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校長辦公會在討論、審核后,認為申訴理由成立的,依法做出維權處理決定,并書面通知當事人;認為申訴理由不成立或不符合法律有關規(guī)定的,應及時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校長辦公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申請。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第八條校長辦公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決定受理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九條校長辦公會在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對學生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公平,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我校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在校學生,對學校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給予本人作出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作出申訴復查決定,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受理學生申訴的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受理本規(guī)定的學生申訴;
(二)向有關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三)對申訴進行復查處理,并作出申訴復查決定;
(四)對學校違反本規(guī)定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
(五)協助辦理因不服申訴復查決定,申訴人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的有關事項;
(六)學校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條
學生申訴時,應當依據事實、相關規(guī)定和正當程序提出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履行學生申訴復查職責,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規(guī)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學生申訴的適用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可以依照本規(guī)定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
(一)被取消入學資格處理的;
(二)被退學處理的;
(三)因違法、違規(guī)、違紀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的。
第六條
申訴人對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復查決定有異議,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guī)定》第六十三條之規(guī)定,在接到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陜西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第二章申訴受理
第七條
學生對學校處分或處理決定有異議的,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訴期限的,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但作出復查結論的時間,相應以收到書面申訴書之日算起。
提出申訴時,申訴人或代理人應當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遞交《陜西航天職工大學學生申訴書》,而且應當按學校統一制定的申訴書及其要求,準確無誤的填寫,并附學校原處理決定書(復印件)。
申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親屬為代理人可以代為申訴。
第八條
對提出的申訴,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出:予以受理、暫不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訴人。
第九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五種情況的申訴不予受理:
(一)申訴事項不屬于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范圍的;
(二)申訴超過申訴時限,且無正當理由的;
(三)申訴人無正當理由重復申訴的;
(四)由他人代理的申訴,其代理人不符合本規(guī)定要求的;
第十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以下兩種情況的申訴暫不受理:
(一)申訴材料中無學校原處理決定書;
(二)提出的書面申訴不符合規(guī)定要求;
對于以上兩種情況暫不予以受理的申訴,待申訴人補正后受理,其原申訴時限不變。
第三章申訴復查與決定
第十一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
第十二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申訴后,根據申訴人的具體情況,可以采取一般程序或聽證程序進行復查。采取一般程序復查,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成立該項申訴復查小組,具體負責該項申訴的復查。
第十三條
申訴復查小組成員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三至五人組成,由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主任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第十四條
申訴復查小組按以下程序對申訴人的申訴進行復查:
(一)提取原處理的原始材料,對原處理予以復查;
(二)聽取申訴人的申辯,向申訴人進行書面詢問;
(三)聽取原處理部門領導、經辦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意見;
(四)對申訴人提出的新線索、新情況予以核實或查證;
(五)申訴復查小組綜合以上了解的情況,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該項申訴的書面復查報告。
第十五條
在學生申訴復查過程中,原處理部門不得自行向申訴人和相關單位或者其他個人收集證據。
第十六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委員會議,聽取申訴復查小組負責人的書面報告,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進行討論,并作出復查結論。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召開學生申訴復查專題會議,應當有2/3以上的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到會,其作出的申訴復查結論才有效,否則為無效結論。
第十七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根據復查結論,作出下列兩種決定:
(一)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定性準確,過罰相當,應該作出維持原處理決定的決定,直接告知申訴人,并抄報相關部門;
(二)通過復查認為原處理決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該作出撤銷或變更原處理決定:
⒈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的;
⒉適用依據錯誤的;
⒊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相關規(guī)定處理程序的。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撤銷或變更對申訴人原處理決定的,應提交學?;驅W校相關部門重新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將申訴處理決定書送達申訴人。送達方式采取以下任何一種均可;
(一)直接送達;
(二)郵寄送達;
(三)留置送達;
(四)公告送達。
第十九條
申訴期間對申訴人的處理或處分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
(一)對申訴人的原處理部門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二)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
(三)申訴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可以停止執(zhí)行的;
(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
第二十條
申訴人在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撤回申請后,申訴終止。
第四章申訴處理聽證會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申訴復查的調查可以采用聽證方式進行,聽證適用于:
(一)申訴人受到學校取消入學資格和退學處理的申訴;
(二)申訴人受到學校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申訴。
第二十二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在聽證會后,應及時召開會議,按本規(guī)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作出申訴處理決定。
第五章申訴處理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校學生申訴處理的專門機構。該委員會成員由學校有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成員不少于9人。
第二十四條
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其職責,維護學校和學生的正當權益。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陜西航天職工大學。
第二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xx年9月1日起實施。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的范圍:
(l)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guī)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二、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
組長:x
副組長:x
成員:xx
三、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
四、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五、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并決定受理的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六、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后,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兩家子中學《章程》,制定學校教師申訴制度。
第二條:教師申訴的范圍
1、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的,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個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三條:申訴書內容
1、申訴人基本情況;
2、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
3、要求受理部門進行處理的具體要求;
4、申訴有關事實依據和法律、政策依據及陳述理由等;
5、寫明或交付有關物證、書證或復印件。
第四條:學校應當成立教師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受理教師申訴。學校法制工作機構負責辦理教師申訴事項。
第五條:學校收到申訴后處理程序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處理;
2、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受理;
3、對于申訴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第六條:學校自收到申訴書10內須作出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持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第七條、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屬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出行政訴訟。
一、為了保障教師依法行使申訴的權利,維護教師合法權益,保障、監(jiān)督學校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于本校教職員工(以下稱申訴人)對下列情形提出的申訴:
(一)認為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侵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二)不服學?;蚱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決定的;
(三)對學校重大利益分配認為不合理的。
三、學校設應訴委員會。應訴委員會主任:芮茵;應訴委員會委員:各工會組長。
四、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于情況較輕而提出的申訴,由各工會委員按照各自權限受理并上報應訴委員會;受理申訴委員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的次日起15日內進行處理。
五、申訴人對本辦法第二條情形屬于情況較嚴重而提出的申訴,直接由應訴委員會受理,應當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作出處理。如遇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處理時間,但延長期限最高不得超過30日。
六、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阻攔、壓制教師依法進行申訴,不得對申訴人打擊報復或者陷害。
七、申訴人應當依法據實提出申訴,不得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匿材料,不得制造假證誣陷他人。
八、申訴人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申訴,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學校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1年內提出。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未能提出申訴的,可以適當延長期限。如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guī)定期限提出申訴,應訴委員會可以不予受理。
九、申訴程序。申訴人可以書面提出申訴,也可以口頭提出申訴。書面提出申訴的,向應訴委員會提交的口頭提出申請的,應訴委員應當當場記錄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等。
(一)提出申訴,申訴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理由、提出申訴時間、其他相關情況。
(二)對申斥的受理應訴委員會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對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對于符合申訴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2、對于不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3、對于申訴未說明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三)對申訴人的處理,應訴委員會對受理人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分別如下處理決定:
1、學?;蚱渌逃龣C構管理行為符合法寶權限和程序,運用法律法規(guī)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2、管理行為存在著程序上的不足,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3、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人,決定限期改正;
4、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運用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制度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運用部分;
5、管理行為所依據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法律、法規(guī)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6、因申訴發(fā)生爭議的,由應訴委員會組織部分教師代表、中層代表進行聽證,從而做出決定。
十一、應訴委員會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申訴人要求撤回申訴的,經說明理由,可以撤回。
十二、申訴人在自動撤回申訴或者接到應訴委員會的正式處理決定后,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提出申訴。
十三、申訴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受理申訴的機關應當澄清事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對故意制造假證、誣陷他人的,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理。
十四、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guī)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zhí)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1、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規(guī)定不服的;
3、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guī)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1、學校成立以工會主席程德華為主任,吳俊榮副主席為副主任的“教師申訴辦公室”。
2、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工會辦公室)。
1、教師向學?!敖處熒暝V辦公室”指出書面申訴材料。
2、申訴人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3、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guī)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提出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送申訴書,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guī)定的第三項情況提出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學校或上級部門自收到申訴書起30日內對申訴作出決定,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也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護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訴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復核,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訴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訴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應制作復議決定書。
受理申訴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推諉拖延,否則按情節(jié)輕重,由其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本制度自XX年7月11日起施行。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的范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l)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guī)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guī)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二、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
組長: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支部委員、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教務主任、工會主席
三、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書寫申訴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進行筆錄,并告之被申訴人。
四、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五、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回避,教師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六、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并決定受理的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七、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后,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筆錄,并交申請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八、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并由當事人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二)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職責并且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規(guī)章,對申訴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對申訴人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做出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制出申訴處理決定書,由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申訴處理決定書與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即發(fā)生效力。
十二、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guī)定。
(2)本規(guī)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或教代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保證學校處理行為的客觀、公正,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本規(guī)定所稱的申訴,是指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處理決定不服,向學校提出意見和要求。
第三條本規(guī)定適用于我校在籍學生和在我校借讀的學生。
第四條學生堅持嚴肅、認真、誠實的原則提出申訴;學校堅持公開、公正、實事求是和有錯必糾的原則處理學生的申訴。
第二章申訴的受理
第五條學生對學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權益的下列處理決定不服,須在收到決定或公告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學校提出申訴。
(1)對學生本人作出的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等行政處分;
(2)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提出申訴的其它處理決定。
第六條受理申訴的部門是德育處。
第七條學生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受理申訴的部門遞交申訴申請書,并附上學校作出的處理決定(復印件)。申訴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訴人的姓名、班級、學號及其它基本情況;
(2)申訴的事項、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訴的日期。
第八條對學生提出的申訴,德育處必須轉交校申訴委員會。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1)予以受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2)申訴材料不齊備,限期補正。過期不補正的視為不再申訴。
第九條對決定予以受理的申訴,校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五個工作日內,啟動申訴的處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訴申請書后的十五個工作日內產生對申訴的處理決定。
第三章申訴的處理程序
第十條校申訴委員會在決定受理申訴后,召集有關人員,負責處理該申訴,并提出具體處理意見。申訴委員會對涉及學生申訴的事項,有權進行查詢和調查。
第十一條申訴委員會一般由五至七人組成,由與申訴事項有關的分管校領導和部處負責人組成,并吸收其它部門的有關人員和教師、學生代表參加。
第十二條申訴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可采取書面審查或開聽證會的方式處理申訴。
采取書面審查方式的,申訴委員會也應對相關當事人進行詢問,開展必要的查證。
申訴委員會決定采取聽證會方式進行調查的,應按照第四章的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進行。
第十三條申訴委員會要根據實際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下列決定:
(1)原處理決定正確的,維持原處理決定。
(2)原處理決定依據不當或者處理明顯不當的,作出變更原處理決定的決定或建議。對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直接做出決定;對變更退學處理或開除學籍處分的,提出建議,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申訴委員會變更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的決定,以學校名義發(fā)布,為學校的最終決定。
第十四條德育處將申訴處理決定書及時送達申訴人。
第十五條在申訴期間,原處理決定不停止執(zhí)行。
第十六條在未作出申訴處理決定前,學生可以撤回申訴。要求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德育處在接到關于撤回申訴的申請書后,通知校申訴委員會停止受理工作。
第四章關于聽證的規(guī)定和程序
第十七條申訴委員會根據申訴人或代理人請求,或認為應該實施聽證程序的,對沒有請求的聽證,在實施前應征得申訴人或代理人同意。聽證主持人由申訴委員會成員擔當。
第十八條聽證主持人就聽證活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參加人員;
(2)決定聽證的延期、中止或者終結;
(3)詢問聽證參加人;
(4)接收并審核有關證據;
(5)維護聽證秩序,對違反聽證秩序的人員進行警告,對情節(jié)嚴重者可以責令其退場;
(6)向申訴委員會提出對申訴的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聽證主持人在聽證活動中應當公正地履行主持聽證的職責,保證當事人行使陳述權、申辯權。
第二十條參加聽證的當事人和其他人員應按時參加聽證,遵守聽證秩序,如實回答聽證主持人的詢問,依法舉證。
第二十一條聽證開始前,聽證記錄員應當查明聽證參加人是否到場,并宣讀聽證紀律。
第二十二條聽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開始,宣布案由;
(2)作出處分或處理的經辦人就有關事實和依據進行陳述;
(3)申訴當事人就事實、理由、證據或依據進行申辯,并可以出示相關證據材料;
(4)經聽證主持人允許,聽證參加人可以就有關證據進行質問,也可以向到場的證人發(fā)問;
(5)有關當事人作最后陳述;
(6)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
第二十三條聽證記錄員應當將聽證的全部活動進行